中国美术大师、有“福娃之父”之称的艺术家韩美林诉刘某侵犯姓名、肖像、著作权一案,昨天下午在黄浦区法院公开审理。韩美林亲自出庭要求法院判令刘某停止侵权行为,赔偿相关损失人民币41万元及合理费用34986元,并在媒体刊登声明,消除影响。 本文来自华艺美术世界网 据韩美林诉称,2010年6月至9月期间,刘某分别在上海和山东开设了“青青艺术馆”,未经韩美林授权,其就在“青青艺术馆”设立“美林空间”,利用韩美林的肖像、履历等个人资料作宣传,模仿韩美林艺术馆商品部的陈设和布局,并擅自复制韩作品。此外,刘某还在上海中福古玩文化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店铺,销售未经韩美林授权的复制品和假冒韩署名的赝品。同年8月,韩美林认为刘某行为严重侵犯其姓名权、肖像权及著作权中的署名权、复制权及获得报酬权,将刘某告上法庭。 中国星翁艺苑 在法庭上,韩美林认为,刘某在其经营的店铺中未经授权、复制、销售了侵权作品41幅作品,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。被告自称是原告亲戚,并在宣传资料中使用其姓名和肖像,利用原告的名气,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店是自己开设的,给自己带来了精神上的损失;被告刘某的销售行为也给原告的创作生活带来了很大的损失,致使多人要求进行鉴定。自己作品的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都非常高,而在本案中,原告的主张只是象征性索赔,仅为每幅画作1万元。 华艺美术世界网
韩美林在庭审中陈述:“我今天站在法庭进行诉讼,是为了每一位画家的尊严。作为一名画家,我们的创作都是长年累月的积累所取得的,画家的成功都是经过多年的积累才成功的。希望法庭支持我方诉讼请求。” 中国星翁艺苑 法庭上,韩美林不同意调解,法院宣布择日作出判决。 copyright Artworld.c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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