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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葫芦娃”造型著作权属美影厂

时间:2011-09-13 来源:新民晚报 作者:佚名    人浏览
“葫芦娃”造型著作权属美影厂

中国星翁艺苑

伴随一代中国人成长的国产经典动画片《葫芦兄弟》及其续集《葫芦小金刚》的导演、老艺术家胡进庆与助手吴云初,去年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(以下简称美影厂)告上法院,要求确认《葫芦兄弟》和《葫芦小金刚》动画影片中“葫芦娃”的形象著作权归其所有。黄浦区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,驳回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。 华艺美术世界网

胡进庆和吴云初曾分别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一级导演、一级美术设计师。他们起诉称:早在《葫芦兄弟》摄制组成立之前的1984年,胡进庆即开始创作“葫芦娃”造型美术作品,并勾勒出包含“葫芦娃”发型、脸型、体型、服装、颈饰等特征的基本美术造型。吴云初则强化了“葫芦娃”的冠饰,勾画出“葫芦娃”美术造型的正面完善稿、侧面稿和彩色稿。该美术造型于1985年底被上海美影厂采用,并运用于影片之中。

本文来自华艺美术世界网

美影厂辩称,胡进庆和吴云初对角色造型作出了贡献,但作品的创作是在上海美影厂领导下的职务行为,体现法人的意志,并由法人承担责任,系法人作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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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判决认为,“葫芦娃”角色造型体现了作者的匠心独具与绘画技巧,但根据造型创作当时的时代背景、历史条件和双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,可以认定“葫芦娃”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由上海美影厂享有,两原告仅享有表明其作者身份的权利。 中国星翁艺苑

据此,法院从民法的公平原则角度出发,驳回两名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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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责任编辑:子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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